政策制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和江苏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政策引导、学院组织、参保自愿、全面推进;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不低于原有准公费医疗;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等基本原则,逐步将我校大学生纳入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公费医疗及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原有公费医疗领导小组调整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费医疗与医保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校党政办、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离退休处、校工会、校团委、校医院等部门领导。原领导小组下设的校公费医疗办公室调整为校公费医疗与医保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领导小组负责提出有关医疗保障政策及实施方案的建议,医保办负责日常工作。
三、参保范围
自2010年9月1日起我校新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按自愿原则参照本办法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四、筹资标准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目前,筹资标准为220元/人・年,其中政府财政补助120元/人・年,个人缴纳100元/人・年。
2011年,学校首先为2010、2011级学生办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所需缴纳的100元参保费由学校予以支付。自2012年起,所有参保学生筹资标准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凭低保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审核确认,交学校医保办,送医保中心复核无误后,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个人缴费部分。
五、参保方式
每年在新学年开学时,由学校统一组织和办理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等有关业务。
1、申报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学校每年在新生入学后至当年9月底前,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完成大学生个人信息采集、资格审核并登记造册,交给校医保办统一到南京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为参保学生统一免费制作《南京市市民卡》。
2、缴费时间。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按学年缴费,每学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保障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3、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由学校统一组织代收代缴。
4、续保管理。按照市医保中心规定,新生参加居民医保后,应在每学年9月1日至9月30日办理缴费续保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期限参保或参保中断后续保的大学生,应在下一学年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自缴费次月起满6个月等待期后,方能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及时续保在中断续保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5、每学年10月份后入学或转学的大学生,应及时主动到学校医保办办理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由学校医保办统一到市医保中心补办相关参保手续。
6、大学生参保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情形的,所缴纳的当学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但可按医保中心规定继续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直到保障期结束。
六、保障范围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保障期为一个学年,即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保障期内的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急诊、人身意外伤害、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
大学生医保的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居民医保目录执行。即参保大学生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人身意外伤害、产前检查及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必须符合居民医保目录的要求。凡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可按照相应的报销标准予以报销,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不低于本市居民医保学生儿童的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
七、医疗保障与待遇
(一)门诊医疗:
1、参加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在校医院就诊自付医疗费的10%(学生在校医院收费比例参照教职工收费比例)。因校医院条件限制,由校医院医生转诊到校外医疗机构进行的检查、门诊治疗的,由校医院经治医生签署转院证明(急诊除外),其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学校按我校现行公费医疗报销政策予以报销。未经校医院转诊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可就近在当地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学校按我校现行公费医疗报销政策予以限额报销,寒假10元,暑假20元。
2、患有门诊大病(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的参保学生,需凭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经主任医师签字、医院盖章同意的《门诊大病申请表》,经学校医疗保险办公室报市大学生医疗保险中心备案并办理《门诊大病证》,凭《南京市民卡》和《门诊大病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75%。
3、生育生产、意外伤害等门诊费用按照南京市医保中心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住院医疗
1、参保大学生住院,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享受相关保障待遇。具体见下表:
就诊类别 | 起付标准 | 费用段 | 基金支付比例 | |
住院 | 三级医院 | 5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80% |
二级医院 | 4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85% | |
一级医院 | 3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90% | |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2、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4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年。 3、因精神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 ||||
生育 | 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按40%支付,最高支付300元,生育住院分娩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 |||
说明 |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2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29万元。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
2、参保学生持《南京市民卡》在校医院住院,学校减免在校医院住院个人起付标准300元,出院时直接结算住院期间个人应自付的医疗费用并填写减免申请表。
3、参保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在校外挂钩医院住院, 出院时使用大学生《南京市民卡》结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交纳,学校不再报销。
4、大学生异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因急诊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电话报告学校医保办备案,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回校后将《南京市民卡》、病历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明细单、出院小结等材料一并交至校医保办公室,由校医保办公室统一到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报销手续。
5、住院医疗费的补助:参保学生一个保障期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4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年。具体手续由学校医保办按照医保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
八、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3、未经定点首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费用;
4、未经批准、备案的在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
5、居民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
6、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7、参保大学生本人违法违规所致伤害;
8、自杀、自残;
9、出国、出境期间;
10、整形、美容手术;
11、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
12、其他不符合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
九、组织实施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参保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协作,以确保大学生参保工作顺利进行。
1、学校各院系、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学生处、研究生院做好大学生参保动员宣传、信息采集、登记、造表、审核等工作,各院系要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大学生参保工作。
2、校团委负责做好大学生参保的宣传动员工作。
3、学生处、研究生院做好新生参保的信息采集工作和低保生审核造册等工作。
4、财务处做好费用的统收统缴工作。
5、学校医保办公室做好与市医保中心的协调、数据上报、咨询、报销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 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费医疗与医保管理领导小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