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加强对公费医疗的管理,合理地使用公费医疗经费,堵塞漏洞,减少浪费,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重新修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遵循公费医疗要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原则,合理使用卫生资源和有限的医疗经费,保障各类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同时使个人的经济负担逐步与医疗保险暂行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
第一章 教职工公费医疗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我校在编教职工(停薪留职人员除外)和离、退休人员。
二、具备南京市常住户口的18岁以下教职工子女(含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按男单女双(即男职工子女按单年、女职工子女按双年)的原则,办理统筹医疗证,方可享受公费医疗。
三、国家拨款招收的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在办理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待遇。
四、按教育部、财政部规定,定额向学校划拨医疗费后的公费留学生和外籍
教师。
五、博士后人员。
第二条 挂钩医院
一、我校挂钩医院为:鼓楼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市中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口腔医院、市口腔医院、市脑科医院、市儿童医院、市胸科医院、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妇幼保健医院、中科院皮研所、市红十字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江宁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逸夫医院、 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南京市中心医院、溧阳市人民医院。
二、急诊患者、以及急诊转住院患者可在军区总医院就诊,按挂钩医院报销。
三、恶性肿瘤患者、重症肝炎患者可在八一医院诊治,按挂钩医院报销。
第三条 就诊的有关规定
一、各类人员患病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就诊一律凭本人医疗证和病历本,未带医疗证和病历本者作自费处理。
二、各类人员因校医院条件限制需转上级医院诊治时,必须经校医院首诊医生开具转诊证明后,方可到挂钩医院就诊。转诊有效期14天,逾期未就诊或需复诊者须重新办理转诊方可到挂钩医院就诊。(门诊病人原则上实行只诊治不取药的办法,取药原则上回校医院药房取药(特殊情况除外)。)因慢性病需长期在外院就诊者,经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可一至两个月办理转诊一次。未经转诊、自行至非挂钩医院就诊者(急诊除外)医疗费用自理;急诊收住挂钩医院治疗者,应委托他人在五日内到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三、家住校外的离、退休人员和统筹子女,可在就近的挂钩医院就诊。家住本市离校较远,又不靠近挂钩医院,长期(半年以上)生病且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在附近一所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其医疗费按挂钩医院处理。
四、因突发急症的急诊病人可就近在一所一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按非挂钩医院对待,复诊回校医院诊治。
五、离、退休人员退休后回原籍或长期探亲(三个月以上),需事先书面申请,经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指定当地一所一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按挂钩医院对待,自行在外地药店购药不予报销。
六、离、退休人员短期(三个月内)异地探亲、教职工及统筹子女寒暑假和节假日在外地,因病急诊可就近选择在一所一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凭急诊病历和发票,医疗费按非挂钩医院报销;药店自购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七、教职工因公外出,急诊可就近在一所一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凭本人所在单位证明及急诊病历,按挂钩医院报销。
各类人员出国、出境工作、学习、生活期间,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八、特殊疑难病例,需到外地医院就诊、会诊者,须凭本市“三级甲等”
医院医务处的转诊证明,经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转院诊治,相关医疗费按非挂钩医院予以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者一切费用自理。
九、居住在四方新村、卫桥家属区的职工及子女,可就近在石门坎医院、
紫金医院就诊,具体医疗费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按70%予以报销。
十、天目湖校区师生因病情需要经溧阳市人民医院转诊到南京挂钩医院就诊者凭转诊记录按挂钩医院报销。
十一、因病情需要而我院没有的药物,在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内的,可由我院经治医生开具外购处方(外购中药方剂须凭我院中医医师所开处方),到指定的挂钩药店(先声、芝林、百信药房)购买,凭我院门诊病历、外购处方、指定药店开具的发票及药品明细单予以报销。无外购处方而自行在药店购药者不予报销。
第四条 医药费报销有关规定
一、公费医疗的药品报销范围严格按《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执行(化学和商品名均相符),范围外的治疗用药如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本的范围内,各类人员(离休、院士除外)以适当增加自付比例予以报销。部分控制药品、贵重药品需办理审批手续后使用。超出以上范围的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二、各类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各类人员就诊产生的医疗费在符合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按如下比例报销:
(一)、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
就诊地点 报销比例 人员类别 | 校 医 院 | 挂钩医院 | 非挂钩医院 |
退休人员 | 最高95% | 最高90% | 最高60% |
在职人员 | 最高90% | 最高80% | 最高60% |
统筹子女 | 最高90% | 最高80% | 最高60% |
学 生 | 最高90% | 最高70% | 自理 |
(二)、住院医疗费报销
住院治疗医疗费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原则报销医药费用。
学生住院治疗按南京市大学生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各类人员具体报销比例如表:
5000元内 | 5000元以上 | |||||
退休 | 在职 | 统筹子女 | 退休 | 在职 | 统筹子女 | |
校医院 | 92% | 90% | 90% | 95% | 92% | 92% |
挂钩医疗机构 | 90% | 85% | 85% | 95% | 90% | 90% |
非挂钩医疗机构 | 70% | 70% | 70% | 70% | 70% | 70% |
注:(1).住院期间的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费按现行规定报销。(2).住院总
费用指住院期间可报销的费用。
三、处方限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门诊当
天处方实行限量:急性病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个月量。
四、凡门诊单项化验检查费超过100元、其他单项检查费超过150元为特殊检查,(如肝炎DNA检测、TCT检测、彩超、多普勒、动态心电图、胃镜、肠镜、喉镜、鼻内镜、呼气试验、DSA核素造影、CT、MRI等),各类人员(离休、院士除外)特殊检查300元以内按70%报销,超出300元部分按60%报销。
肿瘤病人PET-CT、ECT按照50%报销(非肿瘤病人自费),CT、MRI按照90%报销。
五、凡单项治疗费超出150元的治疗为特殊治疗费,特殊治疗(如使用人工器官,人工心脏瓣膜,介入放置支架、球囊,冠脉造影,心脏射频消融,心脏搭桥,χ-刀,γ-刀,体外震波碎石,激光治疗,高压氧,超声乳化,内窥镜手术,血浆置换,充氧,快中子治疗、深部热疗、脑电治疗、关节松动训练、中频脉冲电刺激治疗、雷火灸、小针刀治疗、温针、多频振动治疗、射频电凝、气压治疗、中医定向透药疗法,各大医院新开展的特殊治疗项目不逐一列出),报销70%。
六、材料费等报销规定:单价100元以下的一次性材料费,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由个人自己承担,使用医用贵重材料(如镇痛泵、吻合器、疝补片、进口钢材、螺钉等),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报50%;离休人员使用国产贵重材料全报,使用进口贵重材料报70%。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人工晶体、起搏器按50%报销;冠脉支架系统按60%报销(最高限报5万元);髋、膝关节置换系统按50%报销(最高限报5万元)。
七、器官移植的报销规定:各类器官或组织源不予报销;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骨、血管以外的器官移植费用不予报销。器官移植必须本人申请,同时办理特殊治疗审批手续,按有关文件规定和公费医疗办调查核实的费用限价报销。
八、住院床位费规定:院士、副省级干部床位费不超过120元/日,厅局级(包括在职和离退休)干部以及1990年之前评聘的正教授,床位费不超过80元/日,其他各类人员享受标准不超过50元/日,超出部分全额自理。各类人员(离休、院士除外)住ICU、CCU等监护病房,所有监护费、监测费,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按60-70%报销,离休干部及院士实报。
九、自理费用:各类人员挂号费、一次性用品费(离休、院士、副省级干部自付一次性生活用品费用)、空调费、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招待费、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费、运动治疗费、娱乐治疗费、病历工本费等其他费用全额自理,详见附件1。
十、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为工伤(由人事处办理工伤保险支付者除外)、职业防治部门确诊职业病的人员以及经确诊为严重精神病(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等)患者可凭有效证明,到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登记,加盖特殊疾病标志章,针对本病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检查、治疗、药品费全额报销。
十一、经确诊为癌症的病人凭“三甲”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病理检查报告单,到校公费医疗办公室登记,加盖特殊疾病标志章,针对本病的在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一般检查、治疗和药品费自确诊之日起,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内者全额报销,超出3万元以上者按照相应人员承担费用比例报销。特殊检查如:CT、MRI等按照90%报销,PET-CT、ECT按照50%报销。因治疗需要,使用分子靶向治疗,经校医院审批,使用已进入省市医保的靶向药物按70%报销;使用已进入国家医保目录,但尚未进入省市医保的靶向药物按60%报销。
十二、慢性肾衰肾透析的病人,其透析费按95%报销。
十三、各种成分输血,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按60%报销,离休干部报销70%报销(人血白蛋白、球蛋白、白细胞介素、干扰素、转移因子等一律不报销)。
十四、中药方剂(膏方自理)使用颗粒剂、膏剂,口服液按70%报销。不予报销部分中药目录详见附件2.
十五、育龄妇女生育费(包括产假期间由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分娩产生的医疗费,除按规定必须自付部分外,属于挂钩医院的范围内余医疗费予以全报;属于公立性质的非挂钩医院以及经批准赴外地分娩的范围内余医疗费报80%。
十六、符合计划生育的育龄女教职工,上环、取环、结扎、等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手术费及检查费,按100%报销。
十七、凡参加商业保险的职工,其医疗费在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的基础上,其余部分在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我校予全额报销。
第二章 教职工未成年子女统筹医疗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具备南京市常住户口的18周岁以下教职工子女(含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办理统筹医疗证后,按“男单女双”的原则享受公费医疗。
第二条 门诊就诊报销有关规定
一、当年享受本校儿童统筹医疗(男单女双)的教职工子女,凭统筹医疗证在校医院就诊,医药费及各项检查、治疗费自付比例同在职职工,一次性用品全额自理。
二、在校外挂钩医院就诊者,凭统筹医疗证、医院门诊病历、清单及发票,符合第一章规定的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自付比例同在职职工,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费用全额自理(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及自理项目同第一章第四条第四、五、九款)。
三、因急诊在公立性质的非挂钩医院就诊者,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的按非挂钩医院报销,在范围外的费用全额自理。
四、统筹子女寒暑假和节假日期间随父母在外地,因病急诊可就近选择在一所一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凭急诊病历和发票,医疗费按非挂钩医院报销;药店自购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五、统筹子女长期在外地居住,需事先书面申请,经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指定当地一所一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按非挂钩医院对待,自行在外地药店购药不予报销。
第三条 住院报销有关规定
一、当年享受本校儿童统筹医疗(男单女双)的教职工子女,在校医院住院,需缴纳一定的押金后办理住院手续,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同在职职工,一次性用品全额自理。
二、在挂钩医院住院,住院费用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内自付比例同在职职工。
三、在公立性质的非挂钩医院住院,其医疗费用全额自理(急症住院除外)。
第四条 其他规定
一、医院每年核证一次,参加统筹医疗年龄在满14周岁至18周岁的教职工子女每人每月需交统筹医疗费5元(60元/年),未缴纳统筹医疗费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二、新调入学校的教职工子女在办理统筹医疗证的次月开始享受以上医疗待遇,办证前的一切医疗费用自理;新出生的教职工子女在办理统筹医疗证前的一切医疗费用最高按50%报销。
三、参加儿童统筹医疗的条件、范围和具体要求,参照学校办理统筹医疗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 生 公 费 医 疗
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一条 医疗证的办理及管理
一、医疗证是各类人员享受公费医疗的依据,每次就诊和报销时必须出示。
二、各类人员医疗证由各院系、各单位到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集体办理,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医疗证遗失,应到校公费办挂失,并重新办理医疗证,交纳工本费20元。
三、新补充人员,凭工作证、本人工资号、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交纳工本费5元后,到医院办公室办理医疗证。
四、医疗证及病历限本人使用,一经发现转借他人,处以当日医疗费10倍处罚。患者确因年老或行动不便,凭病历、医疗证及本人委托书可由他人代为取药。
五、离校人员办理离校手续时收回医疗证;病人死亡后,收回医疗证并结清所有医疗费用后,经公费医疗办公室确认盖章后方可到人事处办理死亡抚恤金领取手续。
第二条 住院借款办理程序
一、各类人员转本市挂钩医院诊治凭校医院的转诊单、住院通知单或医院催款通知单,到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登记后,再到财务处领取支票。
二、在职教职工、退休人员借款需按借款金额的20-30%、院士、离休人员、副省级干部按借款金额的10%交纳预交金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出院结帐时多退少补。
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借款时,预交金增加到50%。
四、每次借款额超过五万元者需经校领导审批,借款总额累计超过5万元,需结清前款后,方可续借。
病人借款在校外医院住院,出院后必须及时到校医院结清医疗费用,如出院后3个月内不结帐,暂停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五、非挂钩医院、外地诊疗、门急诊诊疗、统筹医疗儿童、学生及不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一律不予借款。
第三条 医疗费报销时间
一、每年医药费截止报销日期为次年三月底,逾期不予报销。
二、公费医疗报销时间及要求见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通知,寒、暑假不报销。
第四条 说 明
一、根据国家公费医疗管理文件规定,公费医疗报销必须是在公立医院就诊产生的医疗费,民营医院、私人诊所等均不得予以报销。
二、除上述规定外,部分难以界定的问题,参照国家及江苏省公费医疗相关报销规定执行。
三、本暂行办法自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开始实施,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一律以本文为准。我校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按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执行,本办法自行终止。
三、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