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学生医保待遇
门统待遇:
(1)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学生发生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00 元,在社区医疗机构及校医院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60%,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4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600 元。
个人自付部分的起付标准 | 100元 | |
基金支付比例 | 社区医疗机构、校医院 | 60% |
非社区医疗机构 | 40% | |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 600元 |
(2)参保大学生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100 元,同时患有“两病”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500 元。
(3)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待遇享受期内,享受完门诊统筹待遇后,继续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在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800元。
个人自付部分的起付标准 | 2000元 | |
基金支付比例 | 社区医疗机构及校医院 | 50% |
非社区医疗机构 | 30% | |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 2800元 |
住院待遇:
住院待遇表
医疗机构等级 | 费用段及基金支付比例 | |
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以上 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 | |
大学生 | ||
一级 | 300元 | 95% |
二级 | 500元 | 90% |
三级 | 1000元 | 80% |
备注 |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含双向转诊)的起付标准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含双向转诊)的,免除住院起付标准。 2、同一病种,同一家医院15日内(第二次的入院时间-第一次的出院时间≤15日)二次返院的免收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如第一次住院未满起付标准,则需补差)。 3、因门诊特殊病病种住院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