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诊类别 | 起付标准 | 费用段 | 基金支付比例 | |
住院 | 三级医院 | 5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80% |
二级医院 | 4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85% | |
一级医院 | 3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90% | |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2、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4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年。 3、因精神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 ||||
生育 | 产前检查费用基金按40%支付,最高支付300元,生育住院分娩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标准支付。 | |||
说明 |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2万元,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29万元。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