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度
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
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一个待遇年度内,享受完门诊统筹待遇后,继续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在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800元。
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表
个人自付部分的起付标准
2000元
基金支付比例
社区医疗机构
50%
非社区医疗机构
30%
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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