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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医疗费“二次报销”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2浏览次数:1312作者:来源:校医院责编:供图:审核:

关于教职工医疗费“二次报销”工作安排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职工医疗保障工作,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校医院已启动2023年度教职工医疗费“二次报销”工作,具体如下:


1、适用对象:我校已参保的事业编制、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的在职教职工、退休人员以及经学校核定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2、报销范围202311日至20231231日期间,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机构(在公立医院、二级及以上民营医院和具有医保定点资质的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完成南京市及溧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商业保险报销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可享受学校二次报销。其中办理了门诊特殊病种的,在门诊特殊病种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针对性药物治疗药品费用(“凭特药外配专用处方笺”)可享受二次报销。


3、报销方式本次教职工无需提交纸质医疗票据,由学校医保办从南京市及溧阳市医保中心调取参保人医疗费用数据,根据二次报销有关规定核算具体报销金额(详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核算后由学校财务处转入参保人员个人银行账户(交通银行工资卡)。预计430日之前完成。具体报销到账时间,以财务处打卡为准。


4、以下情况不予二次报销

1)未经南京市及溧阳市城镇职工医保(含异地就医)报销的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在二级以下民营医院(不含二级)产生的医疗费。

3)除办理了门诊特殊病种的门特人员在门诊特殊病种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针对性治疗药物费用外,其他在药店发生的费用。

4)南京市及溧阳市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相关费用。

5)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以及回国但未办理返岗工作手续期间产生的医药费。

如需咨询,联系电话84892319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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